案号:湘知法处字〔2017〕7号
请求人:长沙佳宁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宁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花明北路中央领御12层
被请求人: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志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国家级宁乡经开区永佳路
案由:“一种折腰转向拖拉机”(专利号:ZL201310696536.7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长沙佳宁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其“一种折腰转向拖拉机”专利(专利号:ZL201310696536.7)与被请求人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 8 月 22 日,请求人向本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决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长沙佳宁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撤销此案。
合议组成员:包平伟、周广宇、谭立伟
bet28365365(盖章)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