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2836536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湘知法处字〔2017〕4号
- 索引号:430S00/2017-8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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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7-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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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bet2836536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湘知法处字〔2017〕4号
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111号瑞都华庭5栋901
法定代表人:邹昌亿
委托代理人:陈旭云,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罗家岗居委会德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舒德春
案由:专利号为ZL201410426065.2的一种双多管联体式气动乳化脱硫塔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410426065.2的一种双多管联体式气动乳化脱硫塔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2017年5月17日,本局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2017年7月4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旭云、曾建龙到庭参加了口审,被请求人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口头审理,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结。
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人系专利号为ZL201410426065.2名称为一种双多管联体式气动乳化脱硫塔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人,目前,该专利为有效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2017年3月3日专利权人邹海明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实施本专利。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近期发现被请求人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 使用了专利权人的ZL201410426065.2发明专利产品,损害了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下请求: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犯第ZL201410426065.2发明专利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
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请求人ZL201410426065.2发明专利证书及其专利文件,拟证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2. ZL201410426065.2发明专利缴费凭证, 拟证明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拟证明专利权人许可该专利给请求人实施;
4. 请求人营业执照, 拟证明请求人是适格的请求主体;
5. 被请求人工商登记信息, 拟证明被请求人工商登记情况;
6.手机微信截图, 拟证明被请求人使用了侵权产品;
2017年6月23日,根据请求人本局请求执法人员到位于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罗家岗居委会德山南路27号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并进行调查取证,对被控侵权产品“气动乳化脱硫塔”进行现场拍照,取得照片7张,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请求人对本局的调查取证材料无异议。
本局对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系涉案专利的权利及保护范围的证据,证据2系专利缴费凭证,证据3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证据4系营业执照,证据5系被请求人工商登记信息,证据6系手机微信截图 ,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本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能否达到请求人主张的证明目的,本局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认定。
上述本局对当事人认定的证据及本局的调查取证材料均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综合上述定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局经审理查明:专利权人邹海明于2014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双多管联体式气动乳化脱硫塔”的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8月17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426065.2,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2017年3月3日专利权人邹海明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实施本专利。
“一种双多管联体式气动乳化脱硫塔”,专利号ZL201410426065.2,其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一种双多管联体式气动乳化脱硫塔,包括除雾器(6)、旋流筒(7)、均气室(1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两个或多个不等径塔管(1、2),所述不等径塔管(1、2)通过Y型三通结构(3)相连接,所述Y型三通结构(3)上方设置有出烟口(4),所述Y型三通结构下方开口处与除雾器(6)相连接,所述除雾器(6)另一端与旋流筒(7)相连接,所述旋流筒(7)内设置有旋流器(9),所述旋流筒(7)另一端与均气室(11)相连接,所述均气室(11)侧壁上设置有烟气进口(10),所述烟气进口(10)内设置有电动风阀(5),所述均气室(11)下端设置有延长塔管(8),所述延长塔管(8)另一端设置于循环池(12)内。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分解如下:
A、除雾器;
B、旋流筒;
C、均气室;
D、包括两个或多个不等径塔管;
E、不等径塔管通过Y型三通结构相连接;
F、Y型三通结构上方设置有出烟口;
G、Y型三通结构下方开口处与除雾器相连接;
H、除雾器另一端与旋流筒相连接;
I、旋流筒内设置有旋流器;
J、旋流筒另一端与均气室相连接;
K、均气室侧壁上设置有烟气进口;
L、烟气进口内设置有电动风阀;
M、均气室(11)下端设置有延长塔管;
O、延长塔管另一端设置于循环池内。
被控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气动乳化脱硫塔包括以下技术特征(见照片):
a、除雾器;
b、旋流筒;
c、均气室;
d、包括两个不等径塔管;
e、不等径塔管通过Y型三通结构相连接;
f、Y型三通结构上方设置有出烟口;
g、Y型三通结构下方开口处与除雾器相连接;
h、除雾器另一端与旋流筒相连接;
i、旋流筒内设置有多个叶片;
j、旋流筒另一端与均气室相连接;
k、均气室侧壁上设置有烟气进口;
l、烟气进口内设置有手动风阀;
m、均气室下端设置有延长塔管;
o、延长塔管另一端设置于循环池内。
以上事实,有ZL201410426065.2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发明专利缴费凭证、涉嫌侵权产品照片、调查取证笔录、庭审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410426065.2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如果包含则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反之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对被控侵权产品气动乳化脱硫塔机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气动乳化脱硫塔的技术特征a—o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A—O除i—I 、l—L两个特征均一一对应且相同,而对于技术特征i—I, 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i为旋流筒内设置有多个叶片, 叶片在筒内的作用是用于产生旋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权利技术特征I相同, 对于技术特征l—L, 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l为烟气进口内设置有手动风阀, 涉案专利权利技术特征L为烟气进口内设置有电动风阀, 俩者采用的是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由于被请求人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其被控侵权产品气动乳化脱硫塔机中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了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对于请求人湖南万科新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请求人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请求,本局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第ZL201410426065.2发明专利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包平伟
审 理 员:周广宇
审 理 员:赵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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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5日
书 记 员:范 超